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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律師教您如何計算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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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有幾種?是否可以自行選擇要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呢?

  1. 法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在婚前或婚後特別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話,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便會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使用法定財產制時,財產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皆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而只有在採用法定財產制時,才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約定財產制:夫妻當然也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以外的方式,主要會透過簽訂契約,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之間的夫妻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除了部分的特有財產以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皆為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 分別財產制:如同字面上所示,夫妻財產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並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何時會發生?什麼情形會需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情況一:離婚。

實務上最常會需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情形即為離婚,當婚姻關係已經無法進行下去了,雙方的財產也必須進行分割。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情況二:一方死亡。

當夫妻一方死亡時也會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僅限於活著的一方的協力貢獻未受到適度評價時,才會採取該種方式。意即,若今天死亡的一方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人,因為已經死亡,所以無法親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繼承人也不能夠繼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活著的一方是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時,才會發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情況三:婚後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若在結婚後才決定改採其他的夫妻財產制,因為也是結束法定財產制的一種緣由,故也會需要將至今的財產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到底該如何計算?哪一方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步驟一:先計算雙方剩餘財產。

首先,必須先計算雙方各自剩餘的財產有多少,但只有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才會列入計算,且因繼承、無償贈與、慰撫金等都依法不得算入,而收入財產還必須扣除負債才為一方的剩餘財產。
(婚後財產 – 繼承、無償贈與、慰撫金 – 負債 = 剩餘財產)

步驟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後再進行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 – 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 ÷ 2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值

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為請求權人,得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差額。

講那麼多還是不知道怎麼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那來看看實際案例怎麼說。

小搜與阿法結婚3年,最後仍因婚姻的價值觀不合而決定離婚,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小搜婚後總財產共1000萬,當中包含2年前母親贈與給他的300萬,而目前還有200萬的債務尚未清償。
阿法婚後總財產共400萬,當中包含1年前父親過世所繼承的100萬,此外即無任何的負債。

在此案例中:

  • 小搜的剩餘財產:1000萬 – 300萬 – 200萬 = 500萬
  • 阿法的剩餘財產:400萬 – 100萬 = 300萬
  • 小搜與阿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值:(500萬-300萬) ÷ 2 = 100萬
  • 故,阿法可向小搜請求100萬的差額
小搜的婚後財產為1000萬,需扣除受贈與的300萬及負債的200萬,故小搜的剩餘財產為500萬。而阿法的婚後財產為400萬扣掉繼承的100萬,其剩餘財產為300萬。
小搜與阿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值為500萬扣除300萬後,再除以二,為100萬。
因為小搜的剩餘財產較多,所以阿法可以向小搜請求差額的100萬元。

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計算的基準時點是何時呢?

上述的計算法我想大家都已經明瞭,但該如何區分所謂「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呢?從何時開始起算?應該要算到何時?這兩個時間點就會牽扯到金額的多寡,因此正確掌握這兩個期日也是極其重要的一件事。

計算開始時點—結婚日:

部分人結婚時有辦理婚宴、又有結婚登記,而不曉得應該以哪個時間點為準,由於我國於96年修法過後從原本的「儀式婚主義」改為「登記主義」,故計算時的結婚日為「結婚登記日」,也就是戶籍謄本上記載的日期

結算時點—基準日:

由於發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會有不同的事由,因此時點也會有所不同。

  1. 協議離婚:若雙方皆同意離婚,並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則該基準日為「離婚登記日」。
  2. 裁判離婚:若無法達成離婚共識而走上訴訟時,則以「起訴日」作為基準日。
  3. 調解、和解離婚:實務上兩者會以「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為基準日;但若是起訴後移付調解,因有起訴事實,故以「起訴日」為準。
  4. 一方死亡:以對方之「死亡日」為基準日。
  5. 合意改用其他財產制:若雙方合意變更原來採用的法定財產制,應以書面改訂為其他財產制,進而以該「簽立書面日」為基準日,之後向法院聲請變更財產制僅為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而與基準日無關。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需於2年之內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有特殊情事,使得請求權人一開始無法得知部分剩餘財產之存在,即使已經超過2年,但在5年之內,請求權人仍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需注意一旦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經過5年,就無法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的五大常見問題

Q1: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自行買房在自己名下,婚後繼續償還該房貸,請問這樣還算是婚後財產嗎?

A1:若一方是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所負的債務時,這筆金額仍然應該被視為是婚後財產,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應納入計算,但需注意僅是這筆金額為婚後財產,對方所購買的房產並不會變為共有,亦不會產生房產分配問題。

Q2:如果在婚後買房,不幸離婚了房子是否為一人一半?假設夫妻是共同負擔貸款,怎麼做會對雙方最有保障?

A2:縱使在婚後買房,該房產也不會自動變為共有狀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會屬於誰的,但該房產的價值會納入婚後財產的計算內,在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您僅能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差額,而無法分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故,若雙方是一起償還房貸的話,最有保障的方式是依照出資的比例,將房屋登記為雙方共有。

Q3:如果配偶有負債,之後被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對我會不會產生影響,進而執行到我這邊的財產呢?如果我幫配偶還債,這些錢之後可以要回來嗎?

A3:原則上個人的負債會由個人負擔,若無擔任配偶之保證人或其他特殊情形,法院並不會執行到配偶的財產。而用自己財產幫忙清償配偶之債務時,之後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償還的。

Q4:如果雙方已經準備離婚,但對方卻偷偷脫產或隱匿財產該怎麼辦?在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前是否可以事先防範呢?

A5:縱使對方在夫妻財產分配前偷偷將財產移轉出去,依據民法第1030-3條的規定,也需要把對方五年內處分的財產再追加計算,但實際上此種作法除了要負舉證責任以外,還不一定能夠拿得到錢,所以另外一種作法是可以在起訴前先進行假扣押,藉此不僅可以防範對方脫產,也能夠取得更大的談判空間。

Q5:我想要向對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是我不知道對方到底有多少財產,請問要如何查詢對方實際上有多少財產呢?

A5:主要可以向國稅局函查對方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大致上能查到對方的不動產、汽車、銀行存款及利息、股票的股利等,但財產清單並無法查詢所有的財產,像是部分保單、珠寶、高價藝術品、海外資產等,此類財產就得依靠其他方式去查詢,但其他各式的查詢方式繁瑣又費時,要向許多不同的機關調閱相關資料,甚至還需要針對查詢到的資料再次深入調查,所以會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際上會是最省時省力的。

如何判斷是否主動向對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實務上許多人會將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一同提出,並進行合併審理,但實際上剩餘財產分配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此時可以自行評估財產的多寡後決定要合併提起或是另案提出。

  1. 若您為財產較多的一方:因為您可能會是被請求人,故可以選擇不要主動提出財產分配的議題。
  2. 若您為財產較少的一方:因為您可能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可以將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一同提出,以求紛爭一次解決。
律師經驗談:
若是離婚時,夫妻雙方都認為其實彼此的財產總額差不多,或是財產較多的一方為了避免日後被對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協議書中要記得明確約定「雙方目前所有之財產各自歸屬,經登記者,歸各名義人所有,未經登記者,則歸各持有人所有。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才能夠杜絕後患。

結論

許多人對於婚姻有著夢幻的想法,還有許多人誤解婚後財產就會是共有,等到真的需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才發現自己的認知根本大錯特錯,但付出去的心血及金錢卻不一定能夠要回來。然而,夫妻在婚姻當中的付出程度經常是不完全對等的,這時候讓雙方的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反而變成不公平的局面,故法院仍有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權限,如何向法官主張您對這段婚姻的貢獻、正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讓您在婚姻落幕的同時,能夠取得應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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