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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進階篇:詳細解析強制執行的完整程序及執行方式!

前言

為了保全自己的權益,相信很多人聽過「強制執行」可以針對債務人的財產討回屬於自己的部分,也是藉由公權力來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但許多人只知道一些強制執行當中的皮毛,實際上強制執行並不是向法院聲請完就結束了,真正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後,還會可能發生很多不同的狀況或情事,甚至有可能因為他人的不服而導致下一個訴訟的開始。

本文接下來將詳細為您介紹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實際還有哪些流程要經過、針對不同類型的債權也將會藉由不同的執行方式來滿足,在面臨強制執行時,無論您是債權人、債務人或是利益關係人,都必須完整掌握這些內容及項目,才能確保您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

強制執行流程圖:強制執行程序的實際進行流程

此圖為強制執行流程的示意圖,首先會先由聲請強制執行開始,但如果當中有出現障礙的話,強制執行可能無從開始。
再來中途可能會出現延緩及停止強制執行的情形,兩者皆會延宕強制執行的整個程序,但並不是一定會發生,因此都是以虛線來表示。
強制執行走到最後的話,將會有兩種終結程序的可能性,一種是債權人得到滿足,另外一種則是強制執行程序遭到撤銷,兩種都會代表該次強制執行程序的結束。

在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並不是只要一旦有人聲請,法院就會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當中其實還有重重的關卡。如果您是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需要都沒有以下阻礙的情事發生,您才可以成功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若您是債務人或利益關係人,那您更不可不知以下的各個階段可能會中斷強制執行的程序進行。因此,以下內容都會在強制執行流程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細節可都是不容錯過的!

強制執行流程的階段一:由債權人聲請而開始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由於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私權,因此在執行程序的開始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並不會自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針對是否具備「強制執行開始的要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事項大致上包含以下六個事項,在聲請強制執行時要特別留意自己是否符合或具備以下要件。

  1. 該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
  2. 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及其證明文件是否具備
  3. 執行名義中若有附條件、期限、提供擔保或對待給付的話,是否有達成或完備上述的特殊情事
  4. 是否已繳納執行費用
  5. 執行當事人是否適格、代理人是否具備代理權
  6. 是否有查報想要執行的財產

(延伸閱讀:強制執行初級篇:完整收錄那些您想知道的聲請強制執行相關事宜!

強制執行流程的階段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的障礙

如果債務人有以下情形發生的話,由於強制執行程序與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清償債務特別程序會產生衝突,而清償債務的程序應該優先進行,不能讓特定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所以下列四個情形將妨礙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及進行,因此也被稱作「執行開始的消極要件」。

  1. 債務人破產
  2. 債務人成立破產法上和解
  3. 債務人的公司重整
  4. 債務人成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件中的更生或清算

強制執行流程的階段三:延緩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其實還有可能推遲強制執行的進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條的規定,通常會有以下兩種原因:

  1. 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同意延緩時:
    實務上不乏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才突然願意出面處理的案例,債權人若考量走完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花費一定的時間及費用,因此同意再給債務人一點時間履行,法院也可以答應讓強制執行程序稍作延緩。
    不過要注意的是,每次延緩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雙方同意要再次延緩,只能再多延緩一次,意思是最多就是延緩6個月。而如果延緩期限到了,債務人根本也沒有要乖乖還款,債權人必須在收到通知的10日內聲請繼續進行強制執行,否則可能會被視為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等於前面就是白白聲請了,需要特別留意!
  2. 由執行法院變更或延展強制執行的期日:
    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執行法院會覺得繼續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可能有點過於嚴苛,或是有違背公序良俗的疑慮,例如債務人正值婚喪之際,要請他此時遷讓房屋可能不太適當、或剛好發生強烈的颱風或地震,要強制執行不動產會有困難、又或是債務人本身突然重病住院等等,執行法院認為此時不適合進行強制執行時,可以變更或延展強制執行的期日,但不能夠撤銷原本已經核發的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流程的階段四:停止強制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的規定,實際上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為原則,但真的在有必要且有法律規定時,執行法院可以停止執行,而當中有規定的事由如下:

  1. 有回復原狀的聲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他的事由,而導致延誤到上訴或抗告的不變期間,債務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避免喪失其救濟的機會,強制執行因此可以暫時停止。
  2. 提起再審之訴:
    因為再審的目的在於廢棄原本已確定的判決既判力及執行力,為了避免債務人喪失救濟的機會,因此法院也可以暫時停止強制執行。
  3. 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中為了避免執行結果與實際上的法律關係背離而導致不當執行,所以當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4. 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的請求:
    當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可以請求繼續審判,又因為審判尚未確定,所以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5.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
    因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當事人可以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原本調解的結果可能會有變故,因此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6.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時:
    因為某些執行名義是透過非訟的方式取得,例如拍賣抵押物裁定或本票裁定等等,可是當中可能會有不當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形,假設有人對裁定提起提告的話,可以先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流程的階段五: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面所提到的延緩和停止強制執行,都不是整個強制執行程序的終局結果,以下兩個情形才會真正終結強制執行程序,而在程序終結後,如果想要再次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就只能重新開啟另一個新的強制執行程序來處理。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情形一:執行名義的債權獲得全部或一部分滿足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獲得全部滿足,或只有一部分的滿足,但債務人已經沒有其他財產可以清償的時候,強制執行程序就會終結,法院會對沒有滿足的部分核發債權憑證,讓債權人日後可以持續追查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情形二:撤銷強制執行

意思就是執行法院將除去原本所做的執行處分,所以債權人就無法強制執行到債務人的財產了,可能的原因如下:

  1. 因債權人自己撤回執行聲請:
    債權人如果決定不進行強制執行了當然可以自己將程序撤回,且此舉不會拋棄或喪失權利,之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2. 執行法院依職權撤銷:
    執行法院可能因為欠缺強制執行的要件或有執行障礙而撤銷整個強制執行程序,另外也可能因為聲明異議有理由、執行財產並非債務人所有、債務人提出現款償還或是無法拍賣等等,因此撤銷強制執行。
  3. 執行法院因當事人提出文書而撤銷:
    如果該文書證明執行名義不存在,又或是債務人已供擔保等等,就會可以撤銷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類型:不同類型的債權該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類型一: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是欠錢,因此債權人的目的就是獲得金錢,執行標的就會以債務人所有的財產為主,當中又可以分為針對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因為不動產的價值較高,且非常好特定,反之,如果想要執行債務人的動產,例如車子或是珠寶等等,因為會需要找到這些動產的所在之處,非常難以追尋,所以如果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的話,許多人就會針對不動產優先進行強制執行。不過只要是金錢債權方面的強制執行方式,大概都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一:查封程序

查封的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將財產處分掉,才能確保後續可以將財產轉換為金錢,常見的查封方式例如張貼查封公告於不動產的大門上或將動產交由他人保管等等。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二:換價程序

在查封後,畢竟債權人的目的是獲取金錢,所以需要把查封的財產轉換為金錢,可以透過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兩者的差異在於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價最高的人可以得標;而變賣則是不公開競價,將查封物任意出賣給特定人。針對不動產的部分還特別有一個「強制管理」的方式,且可以與拍賣併行。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三:滿足程序

在財產轉變為金錢後,需要讓債權人實際上受領這些錢,在扣除強制執行的費用後,將剩下的金錢交付給債權人,如果這些錢超過債權人應獲得的數額的話,超過部分應該還給債務人,而整個強制執行就會終結;反之,如果換來的錢還是不夠清償的話,可以再對其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當債務人真的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就應該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強制執行的類型二:不是要請求金錢的強制執行

雖然強制執行最常見的是希望獲得金錢上的清償,但是強制執行所能做到的事情絕不僅於此!以下將列舉兩種最常見的非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種類,並且連同執行方式也進行相關的介紹。

非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種類一:請債務人交付某樣特定物

當債權人的要求是請債務人交出某樣東西,例如交出車子、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移轉有價證券等等,通常會藉由「直接強制」的方式,一開始執行法院會先發執行命令,讓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自己乖乖照做,如果繼續置之不理,執行法院就可以透過強制力移轉物品的占有。

非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種類二:請債務人進行或不得進行某個行為

如果是要請債務人進行某個行為,而這個行為是可以由其他人來代替完成的,例如拆除房屋、修繕建築等等,執行法院就可以授權讓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實施,而相關費用由債務人支出;如果請債務人進行的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例如行使子女探視權、親自道歉等等,如果換別人來執行就會失去意義,法院就會採取「間接強制」的方式,包含處怠金、拘提、管收,讓債務人產生心理上的強制。

另外,如果是禁止債務人進行某個行為,或是請債務人容忍他人的行為,例如競業禁止、禁止進入或容忍第三人通行等等,執行法院多數也是透過間接強制的方式,除了可以處怠金、拘提、管收以外,也可以除去因為債務人違反不行為義務的行為結果,即強制恢復違反義務前的狀況,且所需費用由債務人支付。

結論

看完此篇文章是不是發覺強制執行的程序遠比您所想像中要來的複雜許多呢?由於強制執行程序擁有層層難關,而且每一步驟都可能因此造成不一樣的強制執行結果,所以每一個程序都是您必須特別留意的,否則可能會因此損害自己的權益,如果收到強制執行相關的通知書有不明白的部分,建議還是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因為強制執行往往會影響到個人重要的財產,所以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時,各個階段千萬都不要掉以輕心,才不會因為就此錯失維護權益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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