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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初級篇:完整收錄那些您想知道的聲請強制執行相關事宜!

前言

您是否因為對方欠錢不還而感到困擾呢?好不容易打完一個官司,但是對方根本沒有要照著民事判決執行的意思,這種時候應該怎麼辦呢?那您或許有聽過一個叫做「強制執行」的程序,而所謂的強制執行可以解決上述您所遭遇的困境,但一般民眾可能也不是很了解強制執行實際到底在做什麼,是只要有人欠錢不還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而實際上怎樣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流程又有哪些呢?接著本篇文章就將為您揭開強制執行的面紗,讓您初步了解強制執行究竟是什麼。

強制執行是什麼?

強制執行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債權人在私法上的請求權,在進行民事訴訟而確定權利後,藉由強制執行法來實現權利。但是因為目前社會原則上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所以讓債權人透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國家出面主導,對債務人施以強制手段,藉此來滿足債權人的權利,並強制債務人履行私法上的義務。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三步驟教您如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一:取得執行名義

首先,要讓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之前,要先讓法院知道債權人依據什麼緣由、想要執行哪些內容及範圍,也就是要讓法院確定真的有權利義務關係存在,才能同意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常見的執行名義大概有以下6種。

確定終局判決

必須是無法上訴的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另外,也只有所謂的「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例如應給付金錢、應該修繕漏水、應該配合提出文件等,這類型的判決才可以,如果是「命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確定判決」,因為性質上不適合強制執行,也會無法作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假扣押是針對金錢上的請求,講白話就是避免債務人脫產;假處分則是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改變現況,兩者皆是在起訴前提出;而假執行則是在一、二審結束後,判決雖然還沒終局確定,但賦予相同的執行力。而其他民事訴訟法上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定,常見的像是訴訟費用確定的裁定、已確定的支付命令等等皆屬之。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本款指稱的僅限於訴訟上和解及調解,強制執行中、破產程序中或訴訟外的和解、鄉鎮市調解都不算在本款的範圍內。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依據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且公證書須記載「債務人屆期未履行者,逕受強制執行」的執行承諾或執行約款。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物,適用情形包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動產抵押權與質權。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例如本票裁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所成立的調解書、仲裁判斷、債權憑證等等,在法律用語中有得為執行名義或得強制執行者。

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二: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簡言之,因為債權人想要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那就必須先了解債務人究竟名下有多少的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而調查債務人財產的方法大致上有以下3種。

債權人自行查報

因為是債權人想要強制執行別人的財產,所以原則上債權人會需要盡力去進行調查搜尋,最常見的方式即為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藉此判斷債務人是否仍有在工作,如果債務人仍有收入的話,就可以從債務人的每月薪資中進行強制扣薪。

執行法院職權調查

如果執行法院依照債權人聲請或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稅捐機關、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機關,透過職權來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且受調查者原則上是不可以拒絕的。

執行法院命令債務人自行報告

當上述兩種調查方式都發現財產不夠的話,也可以請債務人自行據實以報財產狀況,如果不配合或是說謊的話,法院可以命令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三:寫好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條的規定,債權人想要聲請強制執行的話,需要以書狀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實現的權利等等,並且向執行法院提出。雖然簡單的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司法院的網站就有得參考,不過實際上要將這三步驟做的完善,尤其針對財產調查的部分,有時法院會因為債權人所提出的資料不足又或是程序上的缺漏,導致最終遭到駁回,等於就是前功盡棄,建議大家如果想要省時省力的話,請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是很多人所採納的明智之舉。

強制執行程序常見問題

強制執行要花費多少費用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28-3條的規定,會依據請求的性質、金額的多寡而有所差異。

  1. 請求的金額小於5000元時:免繳執行費
  2. 請求的金額大於5000元時:繳交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3. 非財產案件:繳納3000元執行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會需要預先繳納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包含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但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的規定,這些費用日後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負擔

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有哪些?如果債務人名下真的沒有財產怎麼辦?

可以被強制執行的財產

  1. 存款
  2. 薪資
  3. 股票
  4. 動產
  5. 車輛
  6. 不動產

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財產

  1. 勞工之退休準備金
  2. 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3. 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
  4. 社會救助或補助

沒有財產的替代方案——債權憑證

如果在經過重重調查過後,發現債務人真的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償還,又或是在還了一部分之後,但還是不夠全部還完的話,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規定,法院就應該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只要日後查到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了,債權憑證本身就是一個執行名義,就可以持著債權憑證來進行強制執行

不過要注意債權憑證不是永久有效,仍然需要注意時效的問題,例如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本票裁定債權憑證則為3年,其它執行名義的話雖然要視執行名義及請求權時效而有所不同,但建議都要在期限之內做換發比較保險。

律師經驗談:
常常有人來詢問,債務人看起來就沒錢,就算告贏了可能也無法強制執行到他的財產,那所以就都不用提告、不用聲請支付命令了嗎?這可是大錯特錯,很多民眾會為了自己假設出來的各種風險,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輕易的放過虧欠自己的人,這個心態也讓很多債務人得以僥倖逃脫。
而且,提告獲得勝訴判決,才有機會取回財產,實際上很多時候人都是在裝窮而已,再來,民法上有所謂的請求權時效,如果不在時間內請求,最後債務人可能就真的都不用負責了,與其讓他逃之夭夭,不如手上先握有債權憑證也好,一旦債務人名下出現任何財產,債權人都能迅速以債權憑證開啟強制執行程序,查扣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不需要等待漫長的訴訟過程,而且只要債務人沒有全部清償完畢,債權人還是可以取得債權憑證,有朝一日全部取回屬於自己的金錢。

如何查詢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呢?

一般而言,當您要被對方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也都會寄發相關的通知書,告訴您財產準備要被強制執行了,如果對強制執行有不服的意見,也要趕快在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避免後續造成自己的不利益。假設您真的也不確定自己的財產是否有被強制執行,因為目前還沒有所謂的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可以供大家線上查詢,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到法院做詢問,而各法院都會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想要查詢是否有被強制執行的話,需要攜帶可以證明自己是案件當事人的證明文件或是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到各個法院的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聲請查詢,此種作法的查詢結果會是最準確的。

結論

以上是關於強制執行的初級內容,想必閱讀完本篇文章的您都對於強制執行有初步的了解,由於強制執行是個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也許有人會認為比起訴訟當中的攻防策略要來的簡單,所以就忽略了強制執行的細節,反而有時就造成自己後續陷入無法得到完全清償的情況,又或是您覺得上述的內容就已經太艱澀難懂,都建議可以在強制執行的階段委由專業律師的協助,您不但可以不用花費心力搞懂強制執行的細項流程,也不用耗費大量的時間在調查對方的財產,甚至於防範對方會不會脫產等等,讓專業的律師協助您進行強制執行,只要等待屬於您的一切權益回到您的手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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