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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袋地?袋地通行權完整攻略!解決土地出入困境的法律關鍵

前言

當我家走出去就會是別人家的土地該怎麼辦?您是否有想過這個問題呢?大家應該都清楚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可以排除其他人對土地的侵害與干涉,但假設家裡四周都是別人的土地,不免俗就得要經過別人家的土地,此時到底誰有理呢?究竟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不讓任何人行經嗎?還是在特殊情況下所有權會做出退讓呢?

針對上述問題,法律上其實是有特別規定的,縱使這不是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規定,但對於有此困擾的人來說可是必要的規範,接著本文就將介紹所謂袋地通行權的相關詳細內容,帶領大家解惑上述的種種問題!

何謂袋地與準袋地?為什麼要有袋地通行權?

所謂的袋地其實是指一塊土地與公路隔離,完全沒有可供通行的道路,例如土地四周都是別人家的土地,該土地就會被稱作是「袋地」。

而還有一種被稱作「準袋地」,是指土地雖然有其他方式可以與公路連結,但是通行上有一定的難度,導致也不能正常使用,例如土地雖然可以經由湖泊、海洋,用搭船的方式與公路相通,但費用高且較不便利;又或是土地所有人必須搭設竹橋或是木橋才能到達公路,因為難度過高又不方便,此時該土地就屬於「準袋地」。

袋地通行權屬於能夠行經別人土地的一種法定權利,而通行地所有人有義務容忍袋地通行權人的通行,主要是為了促進物盡其用,並且增進社會整體的利益,才不至於讓袋地完全失去作用而設的規範。

袋地通行權要件有哪些?

袋地通行權要件一:必須是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及第800-1條的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能夠主張袋地通行權以外,其他能夠使用土地的權利人,包含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等皆能夠主張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要件二:土地與公路之間缺乏可通行之處,導致無法正常使用

當土地沒有可供進出的通路或是有進出通路但不適宜者,而是否到達「不能通常使用」會依據土地的位置、地勢、面積或用途來綜合評估。

袋地通行權要件三:無法正常使用非出於自己的任意行為

意指土地與公路沒有連結道路是因為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如果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例如:分割、讓與等原因而導致無法通行,則另有民法第789條的規範,而無法要求其他鄰地所有人一定要容忍他人行使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要件四:在必要範圍內行使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2項的規定,行使袋地通行權應該選擇對周遭土地損害最小的處所或方法,而所謂的必要範圍內會依據周遭地區的地理狀況、公路的位置、距離、鄰地的利害得失及其他各種情事綜合評估,且根據土地使用狀態的變更,可以通行的必要範圍也可能因此改變。

袋地通行權需要申請嗎?

當符合要件而確認有袋地通行權可以通行時,若通行的土地為私人土地,袋地通行權將自然而然存在於特定的處所,也就是說一般的袋地通行權其實不需要特別經過申請,即可行經鄰地所有人的土地。

然而,如果今天所通行的土地是國有地的話,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的相關規定,應檢附相關文件後,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袋地通行權,在審查通過後,需要按照公告地價的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支付50年償金,但可以分期給付。

因袋地通行權而受有損害的鄰地所有人有什麼補償?

袋地通行權的補償方式一:支付償金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袋地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所造成的損害,應該支付償金,藉以補償該通行地不能使用的損害。只要開始行使袋地通行權而行經他人土地,通行地所有人就可以向袋地通行權人請求償金,然而,縱使袋地通行權人不支付,也不能就此阻止袋地通行權人通行,只能依照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去提告請求。

至於袋地通行權的償金如何計算及如何支付,民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應該按照通行地所有人所受到的損害、使用狀況、土地形狀、附近環境、通行期間長短、通行地是否有其他額外的價值等等因素來做綜合考量,如果袋地通行權人與通行地所有人無法討論出一個合理的償金,也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袋地通行權的補償方式二:有開設道路時可以請求購買通行地及畸零地

依據民法第788條的規定,雖然原則上袋地通行權人只能通過而不能開闢道路,但僅限於非常必要時,是可以開設道路的,然而,若開設道路將造成通行地所有人遭受到巨大損害的話,可以請求袋地通行權人購買該塊通行地,因此所造成面積過小或形式不整的畸零地亦可請求袋地通行權人購買之,而購買的價額以雙方當事人協議決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話,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法院以判決決定價額。

如果對袋地通行權有爭議的話,要打袋地通行權訴訟嗎?

雖然袋地通行權是自然而生,不需要特別經過申請,但如果土地所有人及鄰地所有人對於袋地通行權有爭議的話,針對不同爭議的態樣,則可能會需要透過不一樣的袋地通行權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袋地通行權訴訟類型一:對袋地通行權存否有爭議時

當鄰地所有人不認為有袋地通行權存在時,可能出於認為該塊土地根本不是袋地、或是該地不是因為自然因素而導致成為袋地,造成一方認為自己有袋地通行權,但另一方不認為其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的局面,就可以透過訴訟來判斷究竟誰有理由,進而確認是否有袋地通行權存在,屬於一種確認之訴。

袋地通行權訴訟類型二:對袋地通行權選擇的通行處所或方法有爭議時

如果大家皆認同有袋地通行權存在,只是針對通行的處所或方式有爭議時,亦可透過訴訟來決定到底哪裡是對周遭影響最小的地方、或是對通行地所有人損害最小的方法,此種訴訟屬於形成之訴,雖然法院會請雙方提出意見,但是並不受當事人聲明的拘束,可以職權認定哪種方式或處所是行使袋地通行權時最適當的,因此,建議要提告時可以將可能選擇的周圍地都一併起訴。

袋地通行權訴訟類型三:對袋地通行權的償金或購買通行地、畸零地的價額有爭議時

如同前述所說,如果是針對償金或是價額無法得出決議時,亦可以透過訴訟來確定相關的金額高低。

律師經驗談:
因為每種袋地通行權訴訟所著重的重點不同,有時甚至會在一個袋地通行權訴訟當中,同時確認或釐清不只一個爭議點,但此訴訟就會又顯得更錯綜複雜,建議無論是哪一種袋地通行權爭議,都要經過專業的律師協助判斷,才能夠最大程度保全自己的權益。

袋地通行權時效為何?袋地通行權有消滅的一天嗎?

由於袋地通行權是基於土地所有權而生的權利,且通常是不待確認便存在,所以原則上袋地通行權是沒有所謂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但袋地通行權也不一定就會永遠存在,當欠缺袋地通行權的任何一個要件時,袋地通行權就會隨之消滅,因此鄰地所有人也就沒有繼續容忍他人通行的必要了,而常見的袋地通行權消滅原因有以下四種情形:

  1. 當土地後來跟公路有連通時,例如道路經過重新規劃,袋地通行權消滅。
  2. 若成功收購相鄰土地的所有權,而周遭土地變為自己所有,不需要再經由他人土地即可以與公路連通,因此袋地通行權消滅。
  3. 原本是因為一時的因素而造成無法通行,當這個阻礙通行的因素消失時,袋地通行權也隨之消滅。
  4. 原本有袋地通行權存在,但之後又因為自己的任意行為而導致不能或難以通行,由於已經不是出於自然因素,故袋地通行權將消滅。

結論

當您面對袋地通行權相關的問題或糾紛時,法律的規定雖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每個個案的情況往往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因此,建議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專業律師不僅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建議,還能幫助您有效地解決糾紛,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無論是確認袋地通行權的存在、選擇適當的通行方式、還是爭取合理的補償,律師都能根據具體情況給出最佳的解決方案,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袋地通行權涉及多方利益,如果還不想透過訴訟來解決紛爭的話,律師也能夠協助您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和誤解,並盡可能在進入訴訟前就促成協議。若之後仍然必續走上訴訟程序時,律師的專業支持將對您爭取合法權益起到關鍵作用。因此,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建議盡早諮詢律師,讓專業人士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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